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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办证大厅公示遗产继承、赠予、析产的个人所得税的收费标准
说明:本人咨询此收费标准仅仅是咨询未来房屋出售时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请地税同志帮忙公示缴纳标准,可以举例说明即可,请直接回复,平时办证大厅从未公布,不能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话来回答老百姓了,明明白白,按标准来执行,同时请公示缴纳此项税收需要带哪些资料,不然办理一次过户手续需要的时间太长了。麻烦你百忙中回复一下收费疑问。
一、继承\赠予
1、继承人为配偶一方另一方死亡,房产证过五年,在市区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2、继承人为配偶一方另一方死亡,房产证过五年,不是非曲直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3、继承人为配偶一方另一方死亡,房产证没过五年,在市区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4、继承人为配偶一方另一方死亡,房产证过五年,不是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二、分家析产
1、离异,分家析产至配偶一方名下,房产证过五年,在市区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2、离异,分家析产至配偶一方名下,房产证过五年,不是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3、离异,分家析产至配偶一方名下,房产证没过五年,在市区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4、离异,分家析产至配偶一方名下,房产证没过五年,不是唯一住房,是否收20%个人所得税?
三、离异法院判决
1、离异由法院直接判决有判决书,判决给配偶一方,在出售给第三方时,需要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 写 信 人: | 刘林 |
| 写信时间: | 2014-03-21 22:30:23 |
刘林同志,您好,现对您关于继承赠与析产所得房屋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询问的来信回复如下:
|
房屋来源 |
转让类型 |
条件 |
计征方式 |
除正常交易资料外需提供下列减免税必须资料 |
|
继承 |
配偶继承再转让 |
原房产证满五年、唯一住房 |
免征 |
提供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婚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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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继承再转让 |
继承后房产证满五年、唯一住房 |
免征 |
提供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婚姻证明 |
|
|
继承人再转让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再转让 |
依20%计算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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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 |
受赠人再转让 |
受赠取得的房产证满五年、唯一住房 |
免征 |
提供受赠人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婚姻证明 |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 |
依20%计算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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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 |
离婚已析产再转让 |
原房产证满五年、唯一住房 |
免征 |
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婚姻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 |
依20%计算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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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析产再转让 |
依以上条件确定征免 |
相关税收政策: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国税发〔2009〕121号)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财税〔2009〕78号)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国税发〔2006〕144号)
4、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国办发[2013]17号)
如您有疑问,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您!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信时间: | 2014-04-01 15:51:51 |
| 满 意 度: | 非常好 |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的建议,后续做好税收政策的公开公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欢迎您再次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信时间: | 2014-04-01 15:5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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