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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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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岳岳)文综罚字[2024] F-000003号

  案由名称: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作品

  当事人名称(姓名):

  岳阳县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复制品。

    2、并处每件100元共计肆万元(40000.00)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处罚日期:

  2024-3-8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新闻出版版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开主体 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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