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水罚决字〔2023〕A2号)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岳县水罚决字〔2023〕A2号 岳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 名称 :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李*雄 性别:男 联系 电话:13874****** 身份证号码:43068219******4435 地 址:临乡市文白乡清正村叶家组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56J 我局水政综合执法大队接线索移交: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岳阳县步仙镇松溪村十步滩取用的地下水,2023年5月6日经岳阳县水利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3年4月20日,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查明: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岳阳县步仙镇松溪村十步滩取用的地下水。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共打了四口深水井,分别是在2020年5月份(用于生活区取水)、2020年9月份、2020年12月份(用于加工区取水)和2021年2月份(用于生活区取水)。四口口深水井共计取水为8229m3。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主要证据有: 1、2023年4月25日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伦雄和现场负责人李行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取用的地下水的事实。 2、现场照片8张,证明该公司取用的地下水的事实。 2023年6月14日我局对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岳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水罚告字〔2023〕A2号)。并告知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期已过。 本局认为: 本案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岳阳县步仙镇松溪村十步滩取用的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收款人帐户: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184369010********)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水利局 2023年7月3日 联系单位:岳阳县水利局 地 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33号 联 系 人:陈松、杨 力 联系电话:76******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水利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水利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