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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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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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 一级事项 | 确权登记 | 二级事项 | 不动产登记 |
| 公开时限 | 实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公开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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