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开镇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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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村(社区): 《新开镇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新开镇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全镇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管理,确保项目收益有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资产租赁、资源开发等项目类型。 二、收益分配原则 精准导向:收益分配重点向脱贫户、监测户倾斜,确保不低于项目当年度经营性净收益的30%用于其增收。 公开透明:分配过程全程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收益分配公平公正。 专款专用:经营性项目资金须实行专户管理,建立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收支表,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 可持续性:兼顾项目再投资与群众公共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比例,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三、收益构成与分配比例 (一)收益构成 经营性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项目销售收入、服务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如厂房、设备租赁等);资源开发收益(如土地流转、光伏收益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二)分配比例 1.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不低于年度经营性净收益的 30%,通过直接分红、生产奖补、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方式落实。 2.村集体再发展与公共服务支出:不高于70%,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1)项目可持续发展:包括项目扩建、技术升级、风险储备等,保障产业长期效益; (2)村内公共事务:用于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整治、困难群众救助、公益事业建设等。 以上两项资金使用比例由村 “两委” 结合实际统筹确定,须在《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确。 四、收益分配流程 (一)收益核算与专账建立 项目实施主体须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收益核算,出具《经营性项目收益核算报告》,报镇财政所、新开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资金专户管理: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为每个经营性项目设立专户,单独核算收益资金收支,建立经营性项目收益分配收支表,做到 “项目独立、账目清晰、专款专用”。 村集体经营性项目收益须纳入村级财务“三资”管理平台,单独设立台账,严禁与其他资金混合核算。 (二)方案制定 项目实施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脱贫户、监测户名单由新开镇农业发展中心提供);分配金额(脱贫户和监测户分配比例不低于 30%,村集体再发展与公共服务支出不高于70%);分配方式(现金分红、物资补贴、岗位补助、项目投资等);时间节点(原则上每年 12 月前完成分配)。方案须经村支“两委” 审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村内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批。 (三)收益发放与专账核销 直接分红:通过“一卡通”从专账将资金足额发放至脱贫户、监测户,留存银行转账凭证,专账同步核销记录。 生产奖补/物资补贴:根据实际支出凭证(如购买种苗发票、物资签收单等),从专账拨付资金,做到“凭证齐全、账目可查”。 公益性岗位补助 / 公共服务支出:按协议或项目进度从专账拨付资金,附用工合同、考勤表、工程验收单等资料,专账按周期核销。 项目再投资:用于扩建、升级等的资金,须通过专账实行“项目化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留存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档案留存 分配完成后,须将以下资料归档至专账档案:《收益分配方案》《分配公示照片》;专账收支凭证(银行回单、发票、签收单、项目验收单等);《资金发放花名册》(需本人签字或捺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五、监督与考核 (一)日常监管 新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财政所、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每季度对专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 1.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脱贫户和监测户分配比例是否达标; 3.村集体再发展与公共服务支出是否合规、高效。 4.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考核评价 将专项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纳入村支“两委”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 15%。 对专项资金规范、分配到位的村集体和项目主体,优先推荐申报财政奖补项目;对违规操作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社会监督 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对专账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开镇农业发展中心会同财政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新开镇经营性项目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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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乡村振兴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新开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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