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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办法(暂行)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6〕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湘人社函 〔2026〕3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目标任务

  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 在全县优先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逐步推进建立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补助范围

  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当年属于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申领条件

  (一)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申领人应在其死亡 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等丧葬补助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在本《办法》规定实施日期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补助。

  (四)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存在多领取养老金的,需先行退回多领资金,或同意由经办机构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四、补助标准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00元。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时间:补助对象死亡日之后3个月内(本《办 法》规定实施日至发布之日期间死亡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顺延3个月)。

  (二)申请人: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申报流程:申请人主要按照如下流程申报补助对象丧葬补助金(见附件1):

  1.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补助对象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原件等凭证资料,到 补助对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窗 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填报丧葬补助金申领表(见附 件 2 );

  2.乡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审核确 认符合条件后上传申报资料;

  3.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乡镇(街道)上传的申报资 料,定期对接民政、残联、农业农村部门审定补助对象身份;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审核有效身份 信息、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实行告知承诺 制办理;对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日期为准。

  5.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合格的,于次月底前将 丧葬补助金发放至补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内。

  六、资金渠道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由省与市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分担,列入各级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丧葬补助金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乡镇、村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政策制定、养老保险经办、丧葬补助金发放、补助资金稽核与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与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身份审核;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员身份审核;乡镇(街道)负责补助资料受理、初审和身份审核; 村(居)委会负责补助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乡村振兴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其他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筻口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公开层级3 市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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