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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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抢劫罪
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办理方式:法律意见 指派单位:湖南省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王博为 编写人:黄刚 供稿: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王博为 审稿:湖南省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胡奇勇 检索主题词: 抢劫罪 未成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晚上20时许,陈某接到张某的电话,称其在某小区遇到了事情,让陈某立马过去,陈某询问张某是否需要带刀具,张某表示同意。随后陈某、张某和其他2人会合后,张某当着陈某等三人表示,有一个搞诈骗的人要来,看能不能在他身上弄点钱用,陈某三人表示同意。21时许,李某来到某小区找谭某,后被张某四人围困在某小区的门口处。张某率先上前质问李某是否在搞诈骗,并要求李某交出钱来。在李某拒绝后,陈某随即从裤子右边口袋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弹簧刀,将刀刃指向李某,威胁李某,要其将手机拿出来当掉换钱。李某不肯,并趁机拿出手机打电话给朋友让其报警,待民警起到后,陈某等人立即逃离现场。 本案经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陈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王博为律师承办该案。 通过与受援人的父母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以及阅卷与会见,承办律师认为:陈某作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早年辍学,较早步入社会,沾染了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好逸恶劳。但陈某涉事不深,应考虑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他,让其回归正常生活。为此,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是陈某的行为属抢劫未遂;三是陈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由于陈某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23年11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陈某遂未成年人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陈某的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11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的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坦白、未遂、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最终被人民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有利于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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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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