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田司法所:劳务惹纠纷 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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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8月8日上午九点多,干某在伐竹过程中发生意外,大捆竹子滚落,躲避不及导致大腿骨折,蒋某立即送干某前往浏阳骨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干某在蒋某名下从事伐竹工作,出院后干某要求蒋某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等赔偿12万元,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了纠纷。
8月20日干某向月田镇政府寻求帮助,月田司法所会受理该案件后,通过对双方进行调查,了解了案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得知蒋某支付干某工资高于同行平均水平,多余的钱是给干某买保险用的,但干某没有购买意外保险,因此蒋某只对此次意外事件负部分责任,双方僵持不下。 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后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王岸辉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委会的职能与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干某情绪激动比较大。调解员察觉到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后,立马将调解方法转为“背对背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对于干某调解员表示同情和理解,利用“同理心”,拉进与蒋某心的距离,待态度缓和后,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请人做事发生意外时责任划分的主要原则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蒋某同意补偿伍万陆仟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 月田司法所始终秉承着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的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帮助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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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二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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