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法援中心:把弱势群体当作“自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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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有理,但打不起官司怎么破? 早在10多年前,最高院明确,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自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弱势群体寻求公正的温暖桥梁。 然而,群众最担忧,官司走过场、援助走形式,最后“一切皆是梦”。 可令岳阳市岳阳县很多弱势群体没想到的是,他们请求援助的“官司”,很多都赢得漂亮,如同一束束光,让“梦想照亮了把弱势群体当作“自家人” 去年3月,岳阳县柏祥镇村民老邓与胥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胥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老邓的家人进行了赔偿,但未赔偿老邓孙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 为什么老邓孙子女有权要求赔偿? 原来,2009年,老邓的儿子邓某甲因患尿毒症双肾坏死,需要做肾移植手术。为救治儿子,老邓将自己的一颗肾捐给了邓某甲。然而手术过后,邓某甲每月仍需要用药(约3000元)进行排异治疗,且不能从事高强度劳动;邓某甲的妻子也系外省嫁至本地,无业。 为帮扶邓某甲,当地村委将其一家列为建档立卡的特困户(现称特贫户),并安排邓某甲在村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每月发放2000余元的工资;其后邓某甲的两个子女相继出生。为补贴家用,老邓通过维修电器赚取收入,又先后承包了当地150亩左右的田地,种地收入成为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因家庭困难,出事后,老邓家人向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了解情况,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承办该案。 然而,原告父亲邓某甲有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原告与其祖父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系未成年人,多年来一直与祖父共同生活,祖父对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双重帮助,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认定原告祖父具备抚养能力,故法院对原告祖父与两原告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定。祖父老邓的去世事实上已对两原告在学习、生活费用上造成了主要经济来源的损失,故两被告应当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综上,法院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353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应援才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时时刻刻将弱势群体当作“自家人”,将他们的事放在“心窝窝”上,不断加强基层高品质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切实解决困难群体法律服务保障问题,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让法律援助服务展现司法力量,彰显司法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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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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