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非是解金钩 放纵终招铁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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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非是解金钩,放纵终招铁锁收。漏签不假宿宾馆,随意外出忘新忧。三番警告如风过,一纸文书废自由。莫怨雷霆执法厉,早该束己成狂疏。警铃骤响惊残梦,囚服重披拭泪眸。莫道法规如纸薄,高墙再入悔从头。”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珍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宽松环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将会面临受到训诫、警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严重后果。为维护社区矫正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近日,岳阳县司法局新墙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01案情回顾 刘某,男,25岁,2022年6月因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执行期间,经岳阳监狱报请,2024年3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交由岳阳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无视法律法规,多次无故人脸漏签、多次不假外出、不假外出住宿,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三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未改正其错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岳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岳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02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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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二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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