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日记|张谷英司法所:景区安全意外引纠纷,人民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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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张谷英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幼童在景区意外烧伤引发的复杂赔偿纠纷。
事发突然,纠纷起因:监护缺位与活动风险叠加 9月28日晚,武汉某培训学校在张谷英景区组织写生活动期间,为丰富学员晚间活动,委托当地民宿经营者张某然筹备一场篝火晚会。同日晚,受托照顾2岁幼童邹某泽的姑姑邹某芳带孩子外出,后应麻将馆老板邀请前往其麻将馆打牌,并将孩子交由该老板暂为看管,麻将馆老板带着邹某泽和自己的孩子前往篝火晚会现场附近玩耍。 邹某泽在附近玩耍时进入篝火晚会现场,因无人及时看守意外跌入火堆,导致手臂严重烧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岳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事后,就高达五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承担问题,受伤幼童邹某泽的家属、活动主办单位(武汉某培训学校)、承办方(当地民宿经营者张某)及景区管理方产生重大分歧,各共同向张谷英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介入,厘清责任:依法依理与耐心疏导 张谷英司法所受理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解小组,制定了详尽的调解方案。调解工作分三步有序推进:首先,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单独谈话,全面梳理事件时间线,重点围绕监护人职责履行、活动安全措施部署、火源现场管理、景区管理责任等关键环节,逐一核实细节,准确固定各方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面对面协调会。会上,各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监护人强调活动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活动主办方指责监护人未尽看护责任,承办方则认为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协调会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中止会议,转而采取"分头突破"策略:一方面向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指出其作为专业机构在危险源管理上的特殊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向监护人耐心释明《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职责的法律规定。 调解成功,案结事了:一揽子方案化解矛盾 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协议:除监护人邹某芳已先行支付部分医药费外,相关责任方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份额,景区管理方给予人道主义补偿。协议明确划分了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为今后类似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范本。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矛盾的典型范例。调解员精准把握《民法典》侵权责任的核心精神,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同时,巧妙融入了人情事理与互助关怀,引导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合作,最终达成了兼顾法理与人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这不仅高效、经济地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更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处理类似多元主体纠纷提供了有益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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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二级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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