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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文明祭扫,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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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清明将至
野外用火和祭祀烧纸活动

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森林防火区内

我们提倡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

让文明祭扫“更清明”



2026年1月1日起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开始施行

切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予以处罚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级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岳阳县司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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