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新开镇202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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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现将《新开镇202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证明(模板)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学时合格登记公示表
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新开镇202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为加强我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9号)和县人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度我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特制订此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为主线,突出政治训练与专业能力提升,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坚持按需施训、全员覆盖、务实高效,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提供保障。 二、培训对象 新开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培训内容 公共科目: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政警示、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等。 专业科目: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能力、乡村振兴政策与实践、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实务、乡镇规划与生态环境管理、农业相关知识等与镇实际业务相关知识。 四、培训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截至2026年12月31日,全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2026年度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学时要求的,应于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训。年度培训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与年度考核等业务经办关联,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培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湘人社规〔2024〕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五、培训主体 主办单位:新开镇党建办 培训负责人:组织干事 联系方式:0730-7800425 六、培训类型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 七、培训方式 本次培训采用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结合不同培训类型和不同岗位人员需求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培训需求统一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培训类型、培训时间、培训学时认定范围等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须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学时中占一定比例。 (二)符合学时认定要求的在职实践培训。如主持科研项目、著书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等23种在职实践学时认定类型,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23〕14号)执行。 (三)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督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培训。若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在职实践培训无法满足年度培训学时要求,个人访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个人网厅”(https://ggfw.rst.hunan.gov.cn/hrss-pw-ui-hunan/#/login?redirect=%2Fpsn%2Fwelcome)使用“智慧人社”公众号或app扫码登录,选择“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监督服务平台”选择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学习。具体操作手册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专题专栏——资料下载”板块下载,或进入“培训监督服务平台”后下载。培训监督服务平台的公共科目免费,培训完结的课程学习可在平台的各培训机构打印培训证明(附件1)。 八、管理与考核评估 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和等级晋升依据。未完成培训任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实行学时登记制度,培训结果及时归档。 九、工作要求 (一)做好学时登记。学时认定实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制。查核相关佐证材料,对符合培训学习要求的,进行学时认定初审,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学时合格登记公示表》(附件2),在镇政府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主管部门进行学时认定复审。 (二)严守培训纪律。除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集体研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统一支付”、“集体报名”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监督服务平台”网上课程价格一律公示,凡选择在“培训监督服务平台”线上学习的,一律由个人自主选课,不得以“大课包”、“捆绑销售”等方式侵犯学员自主选课权,变相指定培训机构。个人和单位不得接受培训机构“返点回扣”等任何违规营销行为,严禁培训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将定期对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具体举措,各事业站所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遵循“省级统筹管理、市县分级指导、单位具体负责”的原则,周密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工作任务。
湖南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人员培训证明
姓 名 : 培训年份 学习时间 培训科目 课程名称 培训学时 发证机构: 发 证 时 间 :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实践培训
学时认定标准(摘录) 1.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结题当年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培训学时,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主要完成人 (除主持人外署名前三)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2.参加市(厅)级课题,结题当年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培训学时,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3.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完成当年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培训学时,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主要完成人 (除主持人外署名前三)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4.参加市(厅)级项目,完成当年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培训学时,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5.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当年可凭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6.获得市(厅)级科技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当年可凭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10学时、5学时。 7.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当年可凭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8.获得市(厅)级社科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当年可凭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10学时、5学时。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当年,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10.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当年,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11.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和译著)或教材的,凭著作封面、版权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 12.在省级及以上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的,凭刊物封面、目录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0学时,第二、第三作者10学时)。 1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考试,通过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 14.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数字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通过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凭相关合格证明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 15.参加国际、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金奖认定60学时、银奖认定30学时、铜奖认定10学时。 16.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金奖认定30学时、银奖认定10学时、铜奖认定5学时。 17.基层(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一年内有半年以上时间工作地点在基层的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或直接参与的工作,受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含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18.基层(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一年内有半年以上时间工作地点在基层的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或直接参与的工作,被省、市、县级媒体宣传报道,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19.基层(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一年内有半年以上时间工作地点在基层的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或直接参与的工作,在省、市、县级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20.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外派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 21.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省内或者省外项目,外派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 22.参加乡村振兴驻村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等,外派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 23.参加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所有年度培训学时。
附件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学时合格登记公示表
学时所属年度: 单位名称: 公示时间:
备注:①=②+③, ①=④+⑤+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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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新开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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