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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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遏制基层党员干部腐败,构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纪委、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中洲乡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福缘任组长,分管经管、财务、纪检部门的负责干部任副组长,李鸿雁、何岳生、李海军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三资”办,办公室主任由李鸿雁同志兼任,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的纪检、监察、农经、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资”办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制定乡“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乡“三资”办的管理和考核,促进规范高效运作;加强“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有关问题;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三资”使用管理;接受县、乡农经部门、县直职能部门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村所属“三资”业务由乡“三资”办和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联合提供统一集中的核准登记和核算反映,其日常经营、使用、管理、审批等事务及其权限仍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承担并履行。 二、资金管理 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岳阳县现行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凡属村集体收支的财务账目,必须全部纳入代管中心统一核算,严禁村集体私设小金库。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要求,配备村报账员,具体负责管理村集体资金收支结报、现金及有价证券保管工作。 2.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之后实施。 3.村集体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管理。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村集体存款必须统一纳入统一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其账目必须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财务主管负责人、村报账员和乡记账员私章或签字,银行存款实行转账支付管理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或转借账户,严禁无据收付,严禁白条抵库,严禁非报账员直接经管现金。 4.严格执行库存备用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备用金限额规定为1000元;村级规模较大、日常支出发生频繁或者区位较为偏远的行政村,经乡“三资”办审核并报县“三资”办备案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5.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款项收讫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解缴开户银行,严禁坐支现金行为;备用金不足时,村报账员可向乡记账员申领。凡村集体与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且单笔结算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直接进行现金收付。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地筹措集体每年度的资金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经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21号)的规定,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统一收据。 7.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特定补助、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不得以无据支出凭证自行替代。对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当拒绝支付,乡记账员不得擅自入账。 对确属客观情形而难以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其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小额支出,则必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制原始凭据。 8.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应当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上级专项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性的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9.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5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款项,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研究,报村书记(主任)审批及联村干部审核;重大支出款项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10.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业务费预算与总额控制制度,规范报刊征订费、公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限额报销制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外出考察,确有必要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乡同意。 1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要事前做好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乡“三资”办要全程参与村级工程建设。对建设项目款项的支付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要严把工程款项的支付关,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 12.严禁大额举债用于村务管理支出或者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因发展集体经济建设确需适度举债的,涉及银行的借款额度、期限或涉及非银行的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均须经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签名、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乡“三资”办备案。原则上非银行借款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决定人全额负责清退。 13.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 14.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各类应收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三、资产、资源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既可以发展集体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参股、联营等经营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原则上不提倡直接出售或转让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当实行有偿和及时收取租金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承包款(物)和租金的收取。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实行公开竞价时,应有乡“三资”办的工作人员以及村本级“三资”监督小组成员参与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①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三资”办预审,并报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处置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有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内容,合同应经村账代理服务中心鉴证。合同应报乡“三资”办备案。 ②公示。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公示栏、多媒体等,就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全程公开,乡纪委、“三资”办、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光操作。 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③评估。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资源有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情况的;资产、资源抵押及担保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评估结果应当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三资”办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报乡“三资”办审核全程监督管理,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④竞价。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竞价的程序,邀请相关人员公开进行竞价,确定竞价成功方。 ⑤二轮公示。竞价结束后,应及时将竞价结果在村公示栏、多媒体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⑥签订合同书。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情况特殊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请乡“三资”办审核,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单位与个人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当先报请乡“三资”办进行可行性审核。 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三资”办鉴证。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标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三资” 管理办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2.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统一核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报乡“三资”办备案。 3.村集体要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要在每年度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清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三资”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审核后,按乡规定的时间由村报账员向乡记账员报账审核。收入款项必须附带统一收据存根以及必要的相关合同证明;支出票据必须有详实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季一次张贴到村级“三资”公开栏内进行公开,重大事项应作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村民对本村“三资”公开内容有异议或对“三资”使用管理情况有质疑的,可向村三委会成员当面询问,也可书面通过村“三资”监督小组委托查阅。 村民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的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三资”账务和档案的,须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三资”监督小组负责清查,县、乡两级业务部门提供指导。 4.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村“三资”监督小组、村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乡“三资”办、管理中心指出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 5.“三资”办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健全财务核算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对难以确定的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递交乡“三资”办处理。 乡“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同时报主管党委与纪委。 6.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将“三资”经营使用的状况和经营绩效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7.“三资”办应当加强对“三资”动态的实时监管,定期组织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实施专项性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抓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落实。 五、附则 1.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如违反现行“三资”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因此造成集体“三资”遭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应当按照市、县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涉及违规的,由乡处理;对涉及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委或乡纪委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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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中洲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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