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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XC22-0578 |
岳阳县尚食食品厂 |
米粉 |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GB4789.2-201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GB4789.3-2016(第二法) |
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8日共生产了1000kg米粉”,因抽样了5kg进行检测,剩余的995kg米粉都销售到了新开附近的早餐店和饭店。该食品厂因为生产机器后段凉粉切粉区杀菌不到位,导致抽检的“米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GB4789.2-201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GB4789.3-2016(第二法),抽检检验报告单编号( NO :XC22-0578)。当事人为了维护客户,成本价为2.2元,销售价为2.2元,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5kg,剩余995kg都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200元,获利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1、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