筻口镇公众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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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3、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 三、办理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四、申报流程 方法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照材料清单准备好材料,向筻口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勘查,窗口领证。 方法二:申请人对照材料清单准备好基础材料,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签订《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窗口受理,当即审批发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和达到审批条件。 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材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30-7388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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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公共卫生服务 | 二级事项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筻口镇便民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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