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麻塘街道贯彻落实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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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经济和生态办、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麻塘自然资源所、东洞庭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现将《麻塘街道贯彻落实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7日
麻塘街道贯彻落实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1.严格规划管控。经济和生态办、自然资源所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加强居民自建房用地、层数和高度管控。 2.完善建房审批的选址、用地、建设、监管机制。自然资源所要不定期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经济和生态办做好“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由经济和生态办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居民自建服务中心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在建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居民自建房“六到场”制度,切实做到从选址到验收全过程监管。 3.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信息共享。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每栋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二)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管理 4.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和人数管控。规范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场所办理登记时,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所有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属证明和每栋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的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5.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负责指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依法开展居民自建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 6.开展居民自建房保险服务。开发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三)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 7.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情形。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受损的房屋,存在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各村(社区)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市场所负责督促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各村(社区)将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8.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件。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9.压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责任。对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有垮塌危险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办事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四)强化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 10.突出排查整治重点。各村(社区)要以网格为单位,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如:中心集镇、安置区、学校和卫生院周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闲置房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突出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等重点内容。 11.提升排查整治效果。各村(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建立排查整治台账,直至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12.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五)加强居民自建房全过程执法监督 13.严格落实部门执法职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停止建设,并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理。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属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停止建设,并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协调街道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各村(社区)、经济和生态办、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市场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照《若干规定》明确的主要任务和本意见要求,加快制定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执法,确保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监管不脱节、不缺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将若干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工作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全面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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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乡规划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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