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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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峰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QW37131 地址:岳阳市岳阳县新墙镇燎原村沙河片二组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市峰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擅自新建硅砂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7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硅砂生产线项目的事实。 3.证据名称: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采购清单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设备采购发票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3日;提供单位:你公司;《项目环评等级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总投资额、环评等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停止建设,主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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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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