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田镇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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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现将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有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工作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内容,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根本法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止水体污染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详细规范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污染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地方规章:省、市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结合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包括猪、牛、羊、鸡、鸭等)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养殖场所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等。 三、禁止与限制规定 1.禁养区划定: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1)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划定:在禁养区以外,根据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密度等因素划定一定范围作为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养殖场(小区)应当逐步削减养殖规模。 3.养殖要求: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常见污染行为认定 1.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2.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3.将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随意倾倒、堆放,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污染的; 4.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 5.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现有养殖场(小区)未按要求削减养殖规模的; 6.其他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制止处置措施 1.巡查发现:乡镇环保办联合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污染行为。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举报渠道见第七部分)。 2.调查取证:发现涉嫌污染行为后,乡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采集样品监测等,固定相关证据。 3.制止纠正:对正在发生的污染行为,立即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4.限期整改: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养殖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内,乡镇相关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5.行政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污染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6.强制关停:对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或污染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强制关停、拆除。 7.移送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责任 1.乡镇政府责任: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2.部门职责:乡镇环保办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污染行为查处;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国土资源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七、咨询与举报 咨询电话:0730-7140003。 举报电话:0730-7140003。
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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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
| 公开主体 | 月田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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