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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2026〕12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岳阳杨氏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50149658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光明村晏家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0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杨氏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粪污暂存池内养殖粪污未及时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粪污暂存池池满导致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公司北面的农田中,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租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猪场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租赁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2026年7月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养殖粪污外溢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污专〔2026〕第029号);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公司外溢废水水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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