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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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顺发碎石加工场(个人独资): 投资人:*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P48L75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熊市村新塘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顺发碎石加工场(个人独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工场南侧、东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粉煤灰和脱硫石膏混合物,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工作证明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3日、2026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你加工场;证明内容:你加工场、投资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资料报送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加工场;证明内容:你加工场手续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场露天堆放大量粉煤灰和脱硫石膏混合物,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RYJC检字〔2026〕第05288号);作出时间:2026年6月2日;作出单位:湖南润岳检测技术有限加工场;证明内容:你加工场脱硫石膏粉检测情况。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委专〔2026〕第050号);作出时间:2026年6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加工场地表水水质情况。 4.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2025〕4号);作出时间:2025年8月2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你加工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你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加工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加工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加工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加工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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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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