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政策经办通知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4号)、《关于印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6号)要求,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现将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单位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控制线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30%的标准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的标准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返还方式。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单位网厅向企业推送通知。企业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单位网厅确认企业划型、企业类型和企业账户信息等稳岗返还政策享受信息,企业确认后,由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系统内应做好标识,并告知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到窗口主动申领。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享受信息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可修改。如前期资金已发放完成,应在事后及时告知企业查收使用。 (五)资金用途。各地在告知企业查收时,应详细说明资金用途,明确按照《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支出,确保合规使用。要加强跟踪问效,主动了解已经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二、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于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以上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标准。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发放标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发放,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湖南智慧人社”APP进行线上申请,或携带取得的证书至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填写《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核验证书真伪,按规定审核、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在政策执行期(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代发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非实际用工单位)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及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经办方式。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可通过审核部省比对下发数据的方式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人社部定期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各地。省人社厅每月与省教育厅开展新参保人员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并剔除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人员后,再将符合参保及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各地。 各地经办机构及时下载审核部省比对下发数据。通过“免申即享”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后,经办机构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企业自行申请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经办模式。参保企业凭《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2)、《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3)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审核时,可以企业填写的《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3)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毕业证明、劳动合同等附加材料。 (四)审核要点。经办机构审核时,主要审核三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二是企业招用时间在政策执行期内;三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满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审核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时,参保人员信息应在人社部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中查验,如确认符合条件但查验不到,需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参保人员符合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证明材料。 审核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时,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信息应在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查验,如确认符合条件但查验不到,需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参保人员符合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证明材料;二是企业招用时间距参保人员毕业之日不超过2年。 审核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身份时,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招用前,参保人员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二是企业招用时,参保人员年龄达到16周岁且不超过25周岁。 四、其他事项 (一)政策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期限2023年12月31日。对于存在历史欠费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补齐欠费或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资金发放渠道。进一步畅通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渠道,对于无对公账户或账户信息不准确的参保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将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推动资金“直兑直达”。 (三)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严防廉政风险。为防范重复发放,人社部开展全国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比对核查。省厅每月将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信息全量数据上报,部里按月开展比对核查,通过社保稽核考核业务系统下发疑点数据。各地要尽快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附件:1.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 2.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3.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8月 附件1
附件2 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附件3 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 一级事项 | 就业信息服务 | 二级事项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