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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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精准快速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支持企业稳住岗位,现就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享受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单位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四)数据比对。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系统通过单位类型、缴费、裁员率等数据初步筛选比对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名单并分发至各级经办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劳动关系部门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及时剔除劳务派遣单位。各地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单位信息,及时剔除严重失信单位。对于2023年办理过合并或层级调整业务,但历史缴费数据未随之合并或层级调整转移的单位,系统无法准确测算划转前后缴费金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金额。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应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需及时主动联系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作为经办机构拨付稳岗返还资金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自有员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裁员率以其上年度自有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减少人数或自有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自有员工参保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裁员率。其中,对于用自有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自有员工参保减少人数不超过自有员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 (三)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可为其自有员工申领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需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3. 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4.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稳岗返还申领表(附件2); 6. 各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返还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自有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应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 三、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以其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减少人数或劳务派遣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保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劳务派遣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保减少人数不超过劳务派遣员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对劳务派遣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当地经办机构查询。 (三)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单位应一次性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复印件; 4. 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 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6.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附件3)。 7. 各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可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实际用工单位,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经办机构也可将稳岗返还资金整体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劳务派遣单位需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账2个月内将拨付凭证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未按规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逾期未提交拨付凭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经办机构应要求其退回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其他情况 因合并或层级调整后裁员率超标、补缴历史欠费未到账等数据问题导致系统未主动比对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对因账户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问题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单位,经办机构应在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如单位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信息完善业务,视同为放弃享受。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 2. 稳岗返还申领表 3. 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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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 一级事项 | 就业信息服务 | 二级事项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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