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乡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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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乡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救助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岳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岳民发〔2020〕22号)、《岳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岳县民联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算评估范围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个月-扣减的月收入。 三、家庭收入类型 家庭收入是指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为确定核算评估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应对申请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评估。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方式 (一)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参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收入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附件1)核算;农村参照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收入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或社保缴纳证明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 (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协议、裁决、判决明显低于义务人给付能力的,根据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按以下方式计算。 1.义务人家庭是低保户或特困人员、现役军人(限义务兵)、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残人员、全日制教育阶段就读学生和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未满18周岁可不计赡养费。 2.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资总额7%计入每一名父母赡养费,低于低保标准50%的按低保标准50%计算。子女务工无固定收入的,每名子女按不低于低保标准50%计算每名父母赡养费。 3.子女抚扶养费的数额,经过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判决、约定内容主动放弃且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的,按每名子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计算对方应付抚养费。 抚养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可不计算抚养费;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每名孙子女不低于低保标准25%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付抚养费,不足低保标准25%的按实计算; 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五、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一)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在计算其家庭成员收入时农业户口成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确定的,按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分摊到月,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六、家庭收入扣减 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就医、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 (一)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20种重病医疗费用(重病范围见附件3)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1-2倍以上的,每一人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10%-30%。(最高扣减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证明材料:出院记录、医保报销结算单)。 (二)教育必须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就读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家庭支出12个月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收入1-2倍以上的,每人按实际支出核减,最高不超过8000元;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不予核减。(证明材料:在校证明、学费缴纳和支出证明) (三)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5%-10%。(租房合同、当年培训缴费证明等) (四)离异或丧偶家庭未成年人,家庭成员有重病、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且需要照料而无人照料的对象,一人可以按家庭收入10%降低收入,含多人最高扣减不超过30%。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职业收入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且同时符合一、四款中两种及以上情形中无人照顾的重病、重残和学龄前儿童可视情况扣减一人收入。 七、特殊困难人员政策性可上浮增发救助金情形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高中学校(含职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单亲且丧偶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月可按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补助金。 八、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附件: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2. 中洲乡经营净收入计算评估参考表 3. 20种重大疾病名目表 4. 岳阳县申请低保家庭收入计算评估表(试行) 附件1
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附件2 中洲乡经营净收入计算评估参考表
附件3 20种重大疾病名目表
附件4 岳阳县申请低保家庭收入计算评估表(试行) 乡镇(办事处) 村(社区) 组 年 月 日
说明: 1.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12个月-可以认定扣减的月收入。 2.核定因病、因学、就业刚性支出时必须附病历、发票收据、就学证明、租房证明等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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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综合业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中洲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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