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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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政策来源: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认定的基本条件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及受理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村居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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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二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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