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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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61119******4511 住址:岳阳市君山区 经查实,2024年03月23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驶农用车从滨水东路荣湖城北侧大门驶出后,运输至星月湖西边的工地侧门,从工地驶出后轮胎带泥,造成滨水东路路面污染。经我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辆污染路面的面积为6㎡。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4月0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九)项3、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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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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