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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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02M6X8L 法人代表:龙*羊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12 地址:湖南省岳阳县杨林镇 联系电话:182****8046 2025年02月18日,我局燃气股在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内一瓶液化石油气使用周期为2011年至2019年,瓶内已充装液化石油气,2011年气瓶使用年限已超12年,该气站未进行报废处理,且仍在充装液化石油气。2025年3月19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龙炳羊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确认该情况属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本局于2025年03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0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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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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