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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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当事人:张*卫 身份证号码:430621********4686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景区 联系电话:150****5339 经查实,2025年5月06日上午,我局燃气股根据举报视频,发现岳阳县张谷英镇景区大门古镇超市疑似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有人私自存放多瓶液化气。经调查询问,系当事人张*卫在自家经营的张谷英镇景区大门古镇超市内存放YSP35.5型气瓶8瓶、YSP12型气瓶1瓶,共存放气瓶9瓶,其中8只YSP35.5型气瓶3瓶存有少量余气,5只空瓶,YSP12型气瓶为满瓶5公斤。2025年5月6日下午,我大队对当事人张*卫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5月5日在家中院内两只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家中存放9只燃气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本局于2025年05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3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5月 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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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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