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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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51号 当 事 人:岳阳县张谷英镇水电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张四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60735835G公司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渭洞居委会388号 身份证号码:43062119******4630 联系电话: 139******54 经查实,2022年6月1日,我局燃气执法人员上门复查你气站安全问题整改情况时,你气站以历史遗留问题及安全间距已经无法整改为由均未整改。你液化气站因安全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在安全生产存储液化气方面,存在无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情况,不符合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不可再在原经营点继续经营。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彻底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你气站现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要求,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气站进行关闭。 县人民政府责成我局牵头对你液化气站实施关停,对气站内涉及安全隐患设施设备及余存气体进行,安全拆除及回收作业,请配合专业工作人员工作。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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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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