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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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37号 行政相对人:四川梓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若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4532935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1号10栋2号(自编号61号) 身份证号码: 41152219******5117 联系电话: 176******97 经查实,2022年4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至岳阳县火车站时,发现你公司违规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4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3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整)。对你单位现场直接负责人苏培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对你单位负责人袁若山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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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 | 二级事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 |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令第101号)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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