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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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1号 当 事 人:湖南金海纳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神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E0EC09 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城市绿洲花园12栋604室 身份证号码: 43061119******4535 联系电话: 137******88 经查实,2022年4月19日晚21时,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至麻塘镇岳雅路段时,发现你公司运输车辆未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将岳阳市海伦堡项目中所产生的废土运至岳阳县麻塘镇观澜郡项目,并倾倒废土约200立方在此处;后提供许可文件为过期许可证,且未到我县申请核准备案。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本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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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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