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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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4号 当 事 人:岳阳县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陶六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1446188116T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民中路66号 身份证号码:43061119******0031 联系电话:136******83 经查实,2022年3月30日,我局燃气股联合华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食堂进行安全用气检查时,你单位食堂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器为不符合要求产品,且一层装有燃气管道的锅炉房未见燃气泄漏报警器,整体食堂燃气管道未见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本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鉴于事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积极整改。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 )缴纳罚款或到 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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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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