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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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67号 当 事 人:岳阳县新开长兴液化气站 经 营 者:黄剑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N****** 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107国道旁 主要负责人:姜盛波 身份证号码:43060219******4510 联系电话: 13638****** 2022年9月20日,我局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案件函,移送案件内容为你气站涉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燃气及跨区域经营。现已查明涉案人方某华为无证经营者,2022年9月18日方某华装载28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到达你气站,将其中8只废旧钢瓶出售你气站后,然后在你气站充装了8瓶液化石油气,共计104公斤。而你气站工作人员在知晓方某华会将液化气外运出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区域后,未进行阻拦。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本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6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未发现你气站近期其它时间与方某华交易记录,视为偶发情节较轻。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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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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