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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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31号 当 事 人:岳阳县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付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14461****** 身份证号:43062119******7052 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民中路66号 委托代理人:侯杰 联系电话:18692****** 经查实,2023年07月18日,你单位在县城民中路南侧,岳阳县第二中学的宿舍楼前,人行道上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测量挖掘面积为8.3x1.6=13.26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31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一)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圆(¥:6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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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二级事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令第198号)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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