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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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5号 行政相对人:田哲军 身份证号码: 43068119******9376 地 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槐花居委会**居民区 联系电话:15573****** 经查实,2023年6月15日,你驾驶货运车(车牌:湘F52012),在经过县城城南大道时,因车辆防护未做到位,导致运输碎石沿途撒落造成路面污染。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2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鉴于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九)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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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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