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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办理基本流程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全流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现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流程公开如下:

  一、筹设期(筹设期不超过三年,且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1.向属地中心学校申报,进行初步选址(避免盲目选址导致办学场地不符合要求、同类型机构过多市场饱和等风险)

  2.向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备案。选到适宜的办学场地后,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时,确保拿到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再筹备装修。装修前找向住建部门进行二消备案,避免自行盲目装修导致后期消防验收困难。

  3.名称预核。装修的同时,可以进行机构预核名。预核通过的名称在6个月内有效。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局办理,两个部门在政务中心均设有办事窗口,也有专门的网站可以自行核准。后期所有申办资料、宣传广告、招牌的名称均需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4.完善机构设置。在筹设期间,需要完成机构内部设置(包括决策机构组成、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机构设立的正式会议决议、机构内设分工等),招录有资质的教职工队伍并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确定办学内容与教学规划,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办学章程。

  5.准备好办学投入证明。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二、正式申请

  1.属地申报。筹设完成,携相关完成书面资料(见附件)向属地乡镇中心学校递交办学申请。乡镇中心学校进行初步现场勘察,无异议后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2.受理。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后,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根据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培训类型,联合机关职成股、安全股、业务主管股室(幼教股、校外培训监管股)及培训科目主管部门(文化艺术类属文旅广电局、体育类属于教体局体卫股、科技类属于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办学条件,出具是否达到设置标准的审核意见。

  4.公示。如设置条件不达标,在整改完后再次提交申请并进行现场勘察。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颁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出具审批决定书。同意设立的,由教育局行政审批股驻政务中心教体窗口人员颁发办学许可证。

  6.法人登记。举办者应在办学许可审批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市场局或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逾期未登记且拒不改正的,教育局可收回办学许可证。

  7.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分类抄送给同级体育、文化、科技等行业管理部门,并对外公开发布。

  三、后续监管

  8.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平台监管。在教体局校外培训监管股进行相关信息录入,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

  10.年检。教体局职成股在每年年初组织对县域内所有持证民办教育机构上一年度党建与依法治校、办学条件与行为、教育与安全管理、财务预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年检,如年检不合格,需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存在巨大隐患的,可收回办学许可证。

  11.双随机检查。校外培训监管股、行政审批(法制)股、安全股、业务主管股室、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双随机平台发布检查方案,进行专项或部门联合随机检查,保证办学行为规范。

  四、延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如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与安全隐患(能提供住建、消防建设局相关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房屋剩余租期大于三年且无要素信息变动的,可凭年检合格证明、房屋与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与到期延续申请表申请办学许可证延续。

  如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范围等要素变更,须向属地中心学校提交申请,再经教体局行政审批股及相关业务主管股室、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

  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经机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同意注销,妥善安置机构师生后,主动向属地中心学校提出注销申请,经中心学校、业务主管股室、行政审批股、同意后办理办学许可证注销手续,教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教体局行政审批股将注销信息同步至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后,举办者再持教体局《注销意见书》、清税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民办学校信息 二级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开主体 岳阳县教体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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