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6-2358841
  • 统一登记号:YYDR—2026—01001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1-15
  • 信息时效期:2028-0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6〕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再生水利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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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6—01001


岳县政办发〔2026〕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5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户和再生水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运行(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杂用、湿地补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及景观环境等领域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供水机、计量、水质检测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再生水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水利局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知与接纳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水护水的意识,营造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供水规划和城乡污水处理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再生水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因地制宜,以既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布局合理。再生水输配水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  再生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保证再生水管道系统与生活饮用水等管道系统完全隔离,严禁以任何形式直接连通。

  再生水管道、水箱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外表面应涂装为绿色,其显著部位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再生水”标识或“非饮用水”标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厂,应当配套建设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达到用水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其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观赏性景观、湿地、河湖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用于冷却、洗涤等的工业用水;

  (四)建筑施工用水;

  (五)可以使用再生水的农业用水;

  (六)其它可以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用水方与再生水供应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水源条件,结合申请人用水需求,引导申请人利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  再生水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营)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养护、维护再生水设施,保障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运行(营)管理台账,加强日常水质检测,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县水利局报送再生水利用数据。

  第十七条  再生水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检修等原因暂停供应再生水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再生水用户,并向县水利局报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将再生水管道系统与其它输配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

  (二)擅自从再生水管道取水;

  (三)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堵塞再生水设施;

  (四)盗窃再生水;

  (五)破坏、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取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

  (六)其他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