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县水资源刚性约束持续趋紧,再生水作为非常规水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等领域的应用潜力亟需释放。我县作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县,承担着探索再生水高效利用模式、破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该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运行(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一共十九条,重点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要求县水利局牵头统筹监管,多部门协同履职;二是规范建设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相关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三是强化水质管控,规定再生水水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运营单位的水质检测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四是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提高再生水利用积极性。
四、关键词解释
再生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再生水设施: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杂用、湿地补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及景观环境等领域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供水机、计量、水质检测及其他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