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2022-04-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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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制度安排

“占补平衡”制度 由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实施、占用耕地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实施、占用耕地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进出平衡”制度 一般耕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同等数量与等级予以补充,实施“进出平衡”。

三、用地程序

农村道路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涉及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灌溉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部门审查或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后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再持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

四、耕地用途管制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水稻亩产量等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生产,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一般耕地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对严格管控区和天水田、高岸田、矿区渗漏田等不适合发展水稻生产的区域,要优先发展旱杂粮、饲草和工业用粮等大口径粮食,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相对稳定。

管护新增耕地。新立项的新增耕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全程参与监管。新增耕地开发项目和增减挂钩耕地项目形成的耕地,不得永久性建设占用,不得用于林果业种植。

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水稻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确保全县54.83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底线不突破。

五、主要法律责任

对所有“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严格快速查处。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