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湖南省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县安监局   2016-05-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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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安监〔2016〕24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湖南省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安监站,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化工医药企业:

现将《湖南省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安监明电〔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化工医药企业。

二、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对本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情况,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自动化改造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情况,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设施诊断情况,辖区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于5-6前以纸质档报县安监局。

三、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要求及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并分别于2016-6-9、8-9、10-9前将本辖区集中专项整治情况纸质档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安监局。

四、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解决集中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县安监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地集中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下发督查通报。

联系人:徐小宁联系电话(传真):0730—7624370

附件: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5-3

附件

湖南省直机关发电湘安监明电﹝2016﹞5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

2016-4-22,位于江苏泰州靖江市新港园区的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突发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4-23,国家安监总局紧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同志对强化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全国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和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省安监局决定从2016-4-至10-,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对照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要求,在前期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生产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紧扣难点重点及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再动员再部署再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扎实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未纳入民爆物品管理的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仓储管理,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等工艺异常情况;硝酸铵储存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结论数据要在储存场所公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加注站除外)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和核查制度,如实登记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原则上,我省不再新增建设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企业;确需新增建设的,由省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各市州安监部门要严格执法,将本地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使用的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安全监管计划(增加或调整)执法的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法定资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违法行为。

(二)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一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搬迁、转产、关闭措施。二是督促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自动化改造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工作,各地要剖析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质量达标,做到工作开展不留死角、隐患整改不搞特殊。三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尤其督促可燃液体储罐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经核算确需单罐单堤的,应认真落实到位。四是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整治。带储存设施(含备货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建设在当地政府划定的专门区域内;长沙市等已经建成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经营,否则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要提供公共基础安全设施保障和维护服务,推进市场的“园区化”管理和“平台式”建设,加强入驻企业的安全巡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框架下,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好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规定,坚持工商为主,加强协调配合,协助制定方案,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二是对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安全审查不通过却擅自动工建设甚至投入运营的成品油油库、化工仓库等,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停止工业用电、切断应急救援意外的所有供水,并按照“四个一律”查处到位。三是各市州安监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近期对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对和顺、湘中、新华联、铭伦、恒阳物流等仓储企业,既要对企业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抽查排查,又要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安全许可手续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深入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生产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化工医药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找准着力点和切入口,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整治。一是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操作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安监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培训。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三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四是继续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对应办理却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应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却未备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立即开展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特殊作业的安全生产专门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紧扣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特殊作业等安全生产重点进行专门整治。一是县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重大危险源再次摸底排查、完善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安监部门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内设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及常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其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场所今-内必须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否则,责令停业整改。二是重点监控停产半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因企业经营、市场变化等原因自主停止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含有关部门采取执法措施而停止生产的企业),要分类分级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停产1个-以上的,应将停产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停产方案后应及时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注明停止生产期限(不超过6个-)和复产验收要求。停产6个-以上的,原接报部门要在期满前10天赴现场复查,并重新下达执法文书延长停止生产期限(不超过6个-),同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工业供电。三是严格规范企业厂区内化工工艺研发行为。科技、教育、投资等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含核准、备案或其他形式批复)为科研、实验、试验的企业厂区内研发项目,要督促项目批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谁审批,谁负责”监管责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在生产经营厂区内从事化工工艺研发活动;企业不得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经营,更不得假借经营许可从事生产行为。四是落实试生产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进行试生产前,必须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场检查指导确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参与试生产方案审查,同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认可;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试生产应按单体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等程序逐步推进,并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规定。四是加强开停车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六要持续认真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专项治理。江苏德桥“4·22” 火灾事故、我省近-来发生的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事故大部分都是因违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规定或检维修制度所酿成。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以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为重点的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特殊作业的依法处罚,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六)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当地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主管部门分别抓好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整治,力求取得实效。一是继续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单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定期提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意见建议。二是对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依法查处涉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是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开展防火应急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五是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质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要协作配合。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部门多,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牵头部门的职责,协调各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要及时将安监部门职责范围内集中专项整治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抓好整治工作,实现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全天候。要切实加强部门的协调联动,尤其加强事故应急信息的沟通交流。今后,凡是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应在通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同时,立即上报至省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

(三)要监督落实。各市州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集中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省安监局将分别于2016-5-和10-组织督查组对各地集中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工作部署不及时、措施不过硬、成效不明显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事先追责等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各市州安监局分别于2016-6-20、8-20、10-20前将本地区集中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联系电话:0731-89751250,89751302(传真)。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安监部门并传达至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