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大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来源:县林业局   2016-04-16 00:00
浏览量:1 | | | |

岳县林发〔2016〕5号

岳阳县林业局

关于给予刘大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刘大良,男,汉族,1982-10-出生,岳阳县公田镇人,大专文化。2007-7-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参加工作,2012-至今任岳阳县林科所副所长。

2015-8-31,刘大良因犯合同诈骗罪和犯集资诈骗罪,被县人民法院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岳刑初字[2015]第143号)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错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岳阳县林科所干部职工大会讨论,经岳阳县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县监察局批准,决定给予刘大良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6 - 4-12 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向县纪委提出申诉。

岳阳县林业局

2016 - 4-12

报:县纪委

送: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

岳阳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6-4-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