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交通局   2015-07-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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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以下简称“六部局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治超工作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把治超工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全省各地2012-的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治超工作要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超限超载车辆生产源头治理得到明显加强。杜绝全省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二是货物超限装载源头监管得到明显加强。彻底摸清货物超限装载源头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彻底整改,确保货物装载源头监督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三是治超执法行为得到明显改善。加强执法行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执法行为科学化、人性化和规范化。四是公路运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通过车辆生产源头和货物装载源头管理以及运输过程治超执法,确保无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无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货运车辆上路上桥行驶;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率、畅通率大幅提高,实现道路运输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治超工作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本地区治超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治超工作纳入全省市州交通运输工作-度目标考核范畴。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治超工作规划和规范,制订全省治超工作方案,统一治超执法标准,对各地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治超工作。

四、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治超队伍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组建和管理治超队伍。要健全保障机制,改善治超工作条件,确保治超队伍稳定和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在执法人员的选择录用上,要坚持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事业心强、纪律性强的基本原则;要对现有治超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顿,坚决清退不合格人员。

五、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治超工作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加强治超队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和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治超站点要对外公布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和本地相关监督举报电话,杜绝因治超行为不当引发公路“三乱”行为。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和桥梁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公路超限检测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方式进行,严厉打击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驳载、聚众堵路、集体闯关等违法行为。对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阻碍交通,危及公共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等行为,当地公安部门要及时果断处理,依法打击。对治超检测站点及联合执法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地要加强区域联动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边界局部地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七、加强车辆源头管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运输许可证发放实行“谁许可,谁把关,谁发证,谁负责”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要求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及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防非法改装车、拼装车上路。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发放经营许可证的部门依法给予吊销证照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八、打击假冒军警车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总参谋部军务部等单位《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协助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对假冒军车、警车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治理;对盗用、仿造军警车号牌,从事非军事装备运输的超限超载运输载货类车辆,一律先依法扣留车辆,积极协调军警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各地要建立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引导货源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货物配载、装载的监督管理。货源企业、货运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载或装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配载或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要建立依法配载或装载的制度,有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配载、装载、计重、开票,阻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阻止不了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督促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矿产品企业及砂石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配载、装载货物,对各类煤场、水泥厂、沙场、石材厂、碎石料场、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进行定期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要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处罚。

十、完善治超站点建设。根据我省路网结构、交通流量分布与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加快推进全省治超站点的网络化布局和标准化建设。加快治超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建设标准化、设施长期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的原则,逐步完善治超站点功能,基本实现“有执法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装备”的要求。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治超站点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十一、加强农村公路监管。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固定的限行设施,确保农村公路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治超信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运政管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的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十三、强化治超常管理。各地要坚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本部门常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治超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定期宣传各地治超工作经验和成效,集中曝光一批反面典型。要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对经查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的治超工作监督体系。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督查力度,保持治超工作严管态势,认真查处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