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民建字〔2015〕2号(B类)
对岳阳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49号建议的答复
刘党生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申请成立-山社区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及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申报程序是:凡需成立、撤销、合并社区居委会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驻社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所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核,由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当地政府审批后,方能成立、撤销、合并社区居委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请成立-山社区,需由现-山管理区的上级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程序向我局申报,我局将及时予以办理。
特此答复,感谢您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民政局
2015-9-8
承办单位:岳阳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联 系 人:龚荣华
联系电话:3052533
抄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府提案办、县政协提案委 |
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9-8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