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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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卫计字〔2016〕11号A类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

      

 

任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合局和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来,随着新农合保险制度的持续与深入发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模式越来越深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2012-,国家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的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做法与要求。在最近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中,又再次倡导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因此,我县将新农合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是响应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政策大趋势的。自2014-1-起我县新农合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后,也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障了真正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群体的医疗权益。

当然,作为参合人员,最关心的还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后,如何保障参合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这在《指导意见》中都得以明确。首先,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不会改变新农合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性质。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监督管理职能仍由各级政府行使,商业保险机构主要承担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事务性工作。其次,新农合基金仍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经办服务的管理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不占用新农合基金。第三,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平台,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第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参合人员的权益。第五,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参与管理,继续坚持和完善新农合公示、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参合人员的民主监督、管理权力。鉴于上述理由,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的新农合经办服务,我县商业保险公司的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服务与其他经办机构一样都是统一使用长信网络公司开发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经办机构之间都充分达到了信息共享。所以,各代表的担心和疑虑是可以充分打消的。

感谢你们对我县卫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杨立强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熊维 7625696

 

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