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经研中心   2018-08-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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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

答  复

 

蒋光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查办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9年9月,方大成与女婿李勇涛承包了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村级道路硬化工程,李金满等五人为修路工程提供砂卵石。经结算,方大成、李勇涛共欠徐某等五人货款5万余元,并由李勇涛出具欠条。工程竣工后,方大成、李勇涛并未支付货款。李金满等人多次催讨未果后,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方大成、李勇涛履行偿付义务。2014年12月23日,我院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由二被告偿还货款。

诉讼期间,经原告方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冻结了二被告在柏祥镇人民政府的修路补助款30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2015年3月13日,李金满等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方大成、李勇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在柏祥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对诉讼期间冻结的修路补助款30000元予以扣划并按比例分配给上述申请人。同时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五查”,并未发现他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隐匿行踪,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故我院按照法律规定于2015年9月9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017年4月24日,案外人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道路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应支付方大成剩余工程款,应对扣划分配的国补资金执行回转。同年8月20日,我院以执行异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由驳回异议请求。

尽管案件终本,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对二被执行人的找寻。特别是今年开展“决胜执行难战役”专项行动以来,我院执行局加大了执行力度,自筹经费发布执行悬赏信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通过上述措施及时获得准确信息。

发布执行悬赏信息后,我院收到群众举报,得知被执行人李勇涛在岳阳市城陵矶经营一家周末营业的培训学校。经过连续两个星期的蹲点守候,执行干警于6月23日成功将被执行人李勇涛司法拘留。

随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柏祥镇中村村村委会进行协调,二被执行人当场兑付了执行款,柏祥镇中村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方大成就修路补助款分配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感谢您对岳阳县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承办负责人:昌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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