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经研中心   2018-08-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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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任凯鹏、王仕舟、高湘元、任畅、姜志明、彭雪元、彭望平、殷良、龙江、赵水淼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抗战英烈陵墓、遗址保护经费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及政策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38年11月,岳阳沦陷,中日双方军队在新墙河两岸对峙,日军妄图南下打通南北大陆交通线,1939年9月到1942年1月期间,日军先后发动了四次长沙会战。在岳阳,日军到处烧杀奸淫掳抢,制造了多起集体屠杀中国军民的血案。如筻口笔架山战斗中,史恩华营长及500将士全部壮烈殉国;新墙河相公岭战役,王超奎营长与日军展开肉搏战,最后被砍头;还有杨林乡铜鼓山也收集了大量的将士遗骸,在新墙河流域留下许多抗战遗址。为支援抗日前线,甘田港口民众代表任霁初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号召当地子弟投身抗日并积极组织群众给军队送水送粮,帮助挖战壕、修工事,担任向导运输,惨遭日军杀害。1946年7月7日首个纪念抗战胜利日表彰活动中,被当时国民政府授予“特殊忠勇”民众称号,他们的英勇事迹在民间流传。

二、政策规定

(一)民[1986]优3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规定:

1.对现有和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列为县(市)的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其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由地方拨给维修费。

3.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中办发[198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规定:

1.建设纪念设施必须从严控制。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

2.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

(三)2010年12月30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决定对全国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普查。2011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办发[2011]38号)的通知,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已全面启动,我县从2011年起就对全县的散葬烈士墓地及纪念设施进行了详细摸底,2012年对就地保护的散葬烈士墓地进行了统一规格、统一墓碑的修缮,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

三、回复意见

1.任霁初老先生陵墓,2014年已由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新墙河抗战遗址群应由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向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申报市级、省级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争取上级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2.我县已在麻塘镇金山村金山陵园内修建了高标准的烈士陵园,王超奎、史恩华已被民政部评为烈士,我局已在烈士陵园内为他们立了烈士墓碑,对王超奎和史恩华烈士的主要事迹也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对其他未评为烈士的抗日阵亡的将士,我局也在烈士陵园内树了一个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对湘北会战情况也有一个比较祥细的介绍,以便后人瞻仰,教育后人。

感谢您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民政局

2018年6月18日


承  办  负 责 人:彭六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方新宇  305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