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6-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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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卫计字〔2016〕4号(A类)

 

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

     

 

陈六荣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请求新农合完善新生儿参保机制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的性质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新农合的性质决定了各县政府自行管理、经办和监督本县新农合的运行,各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新农合实施政策。自2011-起,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也确实为了保证本县新生儿可以享受当-的新农合政策,我县作出规定:允许符合计生政策的新生儿在缴费期内(我县每-的11--12-为缴费期)提前参合(岳县政办函〔2010〕139号文件),之后,每-都会将这一政策写入《岳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文件中。因此,凡是具有参合意识的农民,都可以在缴费期内为预计在下一-度要出生的新生儿提前办理参合手续。这项规定,也是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同时,站在参合农民的角度考虑,新生儿从医学上讲,仅限于出生28天内,所以我县鼓励新生儿在缴费期内提前参合,以便于新出生婴儿在下-度享受新农合政策。但由于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运行周期是“一-为一周期,每-1-1起至12-31止”,运行启动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农民,不享受该-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也不得办理参合和退出手续。因此,我县会有相当一部分无意识或未计划怀孕而出生的新生儿并未做到在缴费期内提前参合,从而不能享受到出生当-的新农合保障权益,作为新生儿的监护人,是应承担这一责任的。当然,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持续深入发展,参合缴费期时间的确定会更加科学合理,新生儿监护人也要更加熟悉新农合政策,主动担起为新生儿参合缴费的责任。

感谢你们对我县卫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杨立强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熊维  7625696

                        

 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