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岳阳县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答复
来源:经研中心   2018-08-1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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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岳阳县第十三届二次

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余艳智委员:

您提出的《取消“一票否决”,建设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提案收悉,在征求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问责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绩效办意见后,经县委办公室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除涉及民众集体生命安全和当前无法可依的重大行政事务保留‘一否否决’外,所有有法可依的行政事务一律取消‘一票否决’”的问题。目前,我县绩效考核中涉及到“一票否决”的工作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三项,这三项工作都是省定的“一票否决”项目,我县在此之外并未新增其它的“一票否决”项目。

二、关于“禁止对在国家法律上、党内纪律上无过错者的问责”的问题。问责是对干部失职失责的处理,是督促干部认真履职的一种有效手段。中央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有《中共湖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湘发〔2017〕14号),市委有《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岳发〔2015〕13号),因此对失职失责干部进行问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问责主要是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不愿为、缓作为、不作为,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干部在履职中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如果没有追责措施,不但工作无法推动,也会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但是,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有严格的程序,在作出问责结论前,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问题,厘清责任,并不是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同时,问责时要当听取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和申辩。

事实上,我县对列入问责范围的工作也是严格控制的,今年仅有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空心房”整治、重点工程、扫黑除恶等上级高度重视的涉及经济、民生的重要工作纳入了问责。

三、关于“加强对有法可依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主动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现象频频出现”的问题。执法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职责权限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如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乡镇政府既是执法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如矿产资源的监管,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执法主体,但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巡查监管、加强生态补偿、建立举报机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你提到的乡镇河道砂石管理问题,乡镇在巡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未报告应当承担责任主体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查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执法主体责任。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我县今后将加大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纪律监督等,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同时,基层应当主动提供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执法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形,并引导群众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县长信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积极投诉、举报、申诉,最大限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主动用法律解决问题等现象的出现。

四、关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的科学考核体系应是充分结合依法治国这一原则”的问题。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其建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近年来,我县绩效考核体系仍然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充实提高,但依法治国这个基本原则一直体现在其中,每年都设置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占50分。绩效考核的初衷是为了推动工作开展,为了使考核更加科学,我县针对单位工作性质、职能、基础的不同,对考核对象进行了分类,并在构建评估指标时设置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规定动作一般是基础性工作,自选动作就是单位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分不同层次、特色,实行加分。绩效考核体系今后还需持续改进,不断修订,我县将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吸取全县各层面的意见与建议,尽量让绩效考核体系客观、公正、公平。

 

 

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承 办 负 责 人:毛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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