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4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县人社局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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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人社字〔2026〕7号 A1类 同意公开



方小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员工社保补缴难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关注,提案精准指出当前企业社保补缴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适用复杂、补缴成本压力大、劳资纠纷化解难等现实堵点,提出的工作建议贴合我县实际、具备很强的实操性,对规范社保征缴、平衡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局第一时间组织专班对提案内容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社会保险费征缴二年查处时效核心规定,会同税务、司法、工会等部门逐项梳理工作举措,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县企业社保补缴工作现状及政策边界

  我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社保征缴及补缴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履职、严守政策时效红线,在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承受能力,具体政策适用及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保征缴二年查处时效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查处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是当前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社保补缴诉求的核心时效依据,直接界定了行政强制补缴的受理边界。

  (1)2011年7月1日前欠费处理规则

  依据人社部令第13号《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时段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适用《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超过二年法定查处时效的历史欠费,人社部门无法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责令企业补缴,仅能引导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民事途径解决。

  (2)2011年7月1日后欠费处理规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依法责令补缴,但行政查处权限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年时效约束:劳动关系终止超过2年的,对终止前的社保欠费不再开展行政查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连续欠费,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作为时效起算节点,对终止之日起2年内的欠费可依法开展行政核查、责令补缴;超2年补缴例外情形,虽不能通过行政强制追缴,但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主动自愿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受理补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企业需自行承担滞纳金。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无劳动关系挂靠补缴、个人自愿弃保后反悔补缴等情形,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6〕28号文件要求,坚决不予受理,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二)规范社保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在政策时效框架内,我县明确社保补缴业务全流程审核标准:

  1.劳动关系前置审核:补缴申请人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离职证明等劳动关系佐证材料;补缴时段超过3年的,必须提供劳动仲裁、法院、审计部门之一的生效法定文书,夯实补缴事实基础;劳资双方有争议的,先经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调解。

  2.分类处置时效内诉求:对劳动关系存续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未超过2年时效的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查实后责令企业限期补缴,同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社保本金及法定滞纳金;对超出二年查处时效的诉求,由我局劳动关系股明确告知政策边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主动自愿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受理补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企业需自行承担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补缴,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共同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补缴手续。但补缴时段超过3年的,必须提供劳动仲裁、法院、审计部门之一的生效法定文书,夯实补缴基于的劳动关系事实基础;

  4.厘清滞纳金责任划分: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再主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人社部门无权限划分双方过错责任,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分类化解企业历史补缴诉求

  针对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集中反映的批量社保补缴诉求,我局严格以二年查处时效为标尺分类处置:

  1.对劳动关系终止2年内的职工补缴诉求,开辟业务绿色通道,指导企业梳理劳动关系台账、准备合规材料,依法推进行政核查与补缴工作;

  2.对劳动关系终止超过2年、超出查处时效的历史诉求,安排专人对接企业与职工,做好时效政策解读,引导双方开展协商,避免引发群体性劳资矛盾。

  二、落实提案建议的具体工作举措

  结合提案建议及二年查处时效政策约束,我局聚焦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压力纾解、劳资矛盾源头化解三大方向,联合多部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一)引导协商分批次补缴,纾解企业资金压力

  在严守二年查处时效、不突破行政权限的前提下,针对时效内可依法补缴的欠费,主动引导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制定分时段、分批次补缴方案,合理分摊社保本金及滞纳金支出,避免一次性大额补缴拖垮企业经营;常态化开展社保政策进企业宣讲,明确参保缴费义务、补缴时效边界、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企业依法参保意识,从源头减少新增历史欠费。

  (二)搭建劳资协商平台,畅通矛盾化解渠道

  由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联合县总工会、县社保中心、属地乡镇,搭建劳资协商调解平台:

  1.对超出二年查处时效、无法通过行政强制补缴的诉求,提供协商调解服务,引导双方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补缴协议;

  2.对时效内补缴引发的劳资矛盾,及时介入调解,优先化解争议;

  3.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告知职工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畅通多元维权路径。

  (三)强化前置日常监管,杜绝新增历史问题

  将社保参保缴费纳入日常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税务联合稽查重点,对企业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为在职职工参保缴费,避免新增超出二年查处时效的历史欠费;同步面向职工普及社保维权时效知识,引导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2年内及时提出补缴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以提案办理为抓手,严格落实社保征缴二年查处时效规定,精准平衡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发展:

  一是持续跟踪昱华玻璃等重点企业补缴工作进度,做好时效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分类处置职工补缴诉求;二是定期向政协委员反馈社保补缴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民主监督;三是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细化时效政策执行口径,既依法依规保障职工社保权益,又全力服务县域企业健康发展,为岳阳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民生保障根基。

  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

  承办负责人:陈庆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彭勇山,0730-7607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