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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岳阳县水务局所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合规的疑问
来信人: 爱荣公民
来信时间: 2018-03-19 21:49:04
内容:

根据《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上所述,以及本网站的http://www.yyx.gov.cn/37587/38100/38101/38477/content_1187172.html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解答》问题第十六的解答,对未实施物业服务且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单位家属区等可按30元/户的标准收取清扫保洁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

岳阳县水务局作为事业单位,其家属区居民应按30元/户收取清扫保洁费。而水务局内部已向居民收取物业费,又满足“不另向业主收取”的规定。不论执行哪条,均不适宜在居民自来水费再单列8元/月·户的费用。目前单位家属区居民实际均收取8元/月·户费用,是否应在自来水收费中将该笔费用将至2.5元/月·户?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18-03-26 09:03:26
回复内容:

关于市长信箱(编号105190)的回复

 

爱荣公民: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并于2018年3月22日与您取得了电话联系,您当时说您将文件看错了,对不起,给我们的工作添了麻烦,现我局就您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水务局作为事业单位,其家属区居民应按30元/户收取清扫保洁费。而水务局内部已向居民收取物业费,又满足“不另向业主收取”的规定。不论执行哪条,均不适宜在居民自来水费再单列8元/月每户的费用。您反映的实质是清扫保洁费和物业费的问题,我局环卫所在居民自来水费中实取的是垃圾处理费。文件岳县政办发【2018】1号《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收取,而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垃圾处理费”。而我局环卫所收取的8元/月每户的费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故我局环卫所收费合理、有效。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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